[摘要] 某电力项目资产评估的实践表明:国家电力公司每年颁发的《火电、送电、变电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是考核电力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可靠的重要依据;电力资产评估应贯穿系统工程的思路;要注意更新重置成本的选择与功能性贬值的量化;应正确掌握进口设备资产评估的替代法则。
近期开展的某电力项目资产评估,包括6个发电厂,总装机容量453万kW.其中有热电联供的抽汽式机组、背压式机组,也有承担基本电负荷并能满足电网调峰需要的凝汽式机组;有50年代末原苏联制造的单机容量为25MW、50MW机组,也有60~90年代国产的单机容量为25MW、50MW、100MW、125MW及引进型的300MW、600MW机组,还有90年代末从德国西门子公司进口的单机容量为125MW双抽汽机组。可见,该项目的资产评估所涉及范围之广为近10年电力资产评估之最。该项目资产评估工作也为电力资产评估人员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锻炼机会。现就该电力项目资产评估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以及如何处理作一介绍。
1 《控制指标》是评估大机组的重要依据
《控制指标》是指国家电力公司每年颁发的《火电、送电、变电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不言而喻,《控制指标》不仅是电力建设动态管理、可研及初设控制额度、投资估算、编制宏观规划、控制工程投资时的依据或参考,而且是考核电力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可靠的重要依据。
例如:当我们采用重置成本法完成单机容量为300MW或600MW的火电厂重置全价估算后,就必须以其kW造价来对照《控制指标》中的综合限额设计控制指标(如4台300MW国产引进型燃煤机组为3969元/kW),若发生较大的差异,则应检查其重置全价估算过程中有无失误,进而作出必要的调整;或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对比分析,说明其原因。
又如:当我们面对着收集到的由于激烈市场竞争产生的相同设备而有不同投标价或合同价时,就必须以《控制指标》中推荐的主设备参考价格为依据,剔除不正常的价格因素,确定主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合理出厂价。如该项目某电厂的2台2008t/h锅炉,因是制造厂首次制造,成本比以后制造的要高。原合同结算价为21750万元/台,而其他电厂的合同订货价和制造厂近期投标价为18000~19500万元/台,《控制指标》1999年的参考价为18167万元/台。经查询制造厂有关部门后,根据评估的替代性原则(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最终确定该锅炉这次评估的设备价为18500万元/台。对中小机组的发电厂,《控制指标》虽对其kW造价、主设备参考价等未提供数据备查,但可利用近年来电力建设统计资料,考核其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2 按专业系统的子系统评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电力项目是技术与资金双重密集型的系统工程,电站设计的技术成套与电力设备的供货成套,均是贯穿了系统工程的思路。如通常所说的“锅炉岛”、“汽机岛”等,就是按专业系统及其子系统划分的。发电厂的资产评估方法,也应贯穿系统工程的思路,这是资产评估科学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目前国内许多发电厂的资产评估,因受重置成本法的老框框制约,人为地把专业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单列出一台台设备予以评估,这样做,既不符合实际情况,又徒然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如燃料系统中皮带机系统,各路皮带的划分均是以皮带宽度为设计与订货主要参数,因而估算皮带机系统的重置全价,就可把皮带宽度相同的各路皮带视为同一个子系统,用它们的合同总金额作为估算它们重置全价的一个计价依据。又如热控系统的设计,是按热控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一个一个子系统,订货时又按设计要求与供货商签定一个一个小成套合同。有些合同既规定了供货商供货,又规定要负责安装调试直至移交生产。可见,这些合同金额不单是设备价,还包括了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因而,在估算它们的重置全价时,必须考虑热控的小成套(子系统)和合同价的特点。
至于如何测算子系统的成新率,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求取子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综合成新率,作为子系统整体的成新率。必须指出的是:评估的专业系统、子系统的划分须保持与设计技术成套、设备供货成套的一致性,否则会引起资产帐面管理的紊乱;在评估前期的资产申报明细表中就必须按专业系统、子系统排序填报。实践表明,按专业系统的子系统评估,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还可避免采用单台申报评估方式所经常发生的重项、漏项而带来的资产量增减,也便于对照《控制指标》所列的各系统控制的参考值进行考评。
3 更新重置成本的选择与功能性贬值的量化
资产评估准则规定,在同时可获得复原重置成本(用原来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格式及技术等,以现时材料价格复原购建该项全新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和更新重置成本(利用新型材料,并根据现代标准、设计及格式,以现时价格生产或建造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应选择更新重置成本;在无更新重置成本时,可采用复原重置成本。
如该项目中的7台国产125MW机组,均为上汽厂、上电厂的早期产品,目前该厂生产的是已经数次优化改型的产品,因此,我们在评估这些机组时,理所当然选择更新重置成本,即以上汽厂、上电厂现时生产的125MW机组的出厂价,作为评估机组的重置设备价。必须指出:装置这些机组的电厂虽不同,但都在同一地区,因此估算这些机组安装工程费所套用的定额与取费的费率均是相同的,即它们的安装工程费是相同的,但它们的重置全价因运杂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的不同仍有差异。
同理,在估算某地区的电站锅炉的重置全价时,只要蒸汽参数、煤种、结构、供货范围、制造厂相同,则它们的现时出厂价也应相同。如该项目某电厂4台1025t/h锅炉,与该地区的另一个电厂2台1025t/h锅炉,因它们的蒸汽参数相同,均燃神木煤(掺烧大同煤),均采用四角切圆燃烧、钢结构悬挂式的露天布置,供货范围又相同,故它们的出厂现价应该相同,但它们的重置全价因运杂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的不同也是有差异的。
由于所评估的设备选用了更新重置成本,则在测算它们的成新率时,就必然要计入它们的功能性贬值。必须强调的是:功能性贬值的量化至关重要,切忌定量的随意性。具体操作时可从所评估的老产品与现时产品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对比着手,逐项量化,最终得出贬值的大小。
4 进口设备的评估与替代法则的应用
通常,我们把外国制造的设备都统称进口设备。鉴于进口设备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渠道、不同年代,因而同一类进口设备的功能、寿命差异很大。如我国在50年代开始与原苏联、东欧各国开展的易货贸易进口的设备,与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年来从西方先进国家购置的设备差异很大。因此,对进口设备的评估应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
进口设备须从质量、性能等方面与国产设备对比。凡质量、性能方面等于或低于国产设备的,则用国产设备替代,如用国产CC25机组替代原苏联制造的BΠT25,并用国产设备的现行市场价作为估算重置全价的基价,在进而测算其实体性贬值有形损耗、功能性贬值无形损耗后,得出其评估值;凡由先进国家生产的,质量、性能等方面优于国产设备的进口设备,其重置全价的估算,须从该设备的目前FOB价或CIF价开始,分别计入海运、保险费、进口的税费、国内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及资金成本,其评估的经济寿命年限通常取得比同类国产设备的要高一些。须注意的是:有些进口设备的外国制造厂家在中国有分销点时,其分销点所报的设备价格为含进口税费的价格;有些进口设备的合同中规定由外国供应商负责运输到国内安装地点(目的地价),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则不必另加运杂费及安装费(合同中已含此部分价格)。
5 电力资产评估的若干注意事项
5.1 评估热电厂,必须验证“热电比”和“总热效率”2项指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值,凡达不到国家规定值的热电厂,应考虑其经济性贬值,其配置的热电机组按国家规定应视同为凝汽式机组,也要考虑其经济性贬值。有的热电厂内,既有热电机组,又有凝汽机组,如该电力项目的某热电厂,既有双抽汽的25MW、50MW供热机组,又有100MW、125MW、300MW凝汽式机组,在资产评估时应按规定区别对待。
5.2 根据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电机组正式投产前,大机组有168h的性能考核试验和半年试生产期,故机组实际启用日期与机组正式投产日期(也就是正式移交资产给电厂进行管理的日期),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因而在测算成新率时必须考虑这个修正因素。
5.3 测算电力设备成新率时,评估人员必须对成新率的影响因素作一科学分析,统一认识,商定各类主要设备的成新率因素及这些影响因素量化值上下限,减少随意性,增加可操作性。
5.4 评估已进入老龄期或超龄服役的老机组时,应在核实历年来更新改造(修复)费用的基础上,收集、分析历年来更新改造的内容和目前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设备现状)后,用年限法计算出不同时期对机组所作的更新改造部位的分部理论成新率。再根据各部位对机组所占的权重,用加权平均法得出机组的理论成新率,随后据各种成新率影响因素,即与新产品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对比予以修正,得出机组综合成新率。当然,如果电力主管部门对所评估的机组作出了寿命评估(尚可使用年限),则就大大简化了该机组的成新率的评定。